联系我们

地址:广州·天河 珠江新城华夏路8号

          合景国际金融广场

电话:020-8258 0088(24小时热线)

邮箱:Admin@Lawyer.GD

业务范围

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 2018-10-17   279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案例:出借人包某的住所地为湖南省H县,借款人温某的住所地为四川省Y市。借款人温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8月18日向出借人借款1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逾期后,温某并未按时偿还借款,遂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至自己所在地的H县法院。法院审查管辖权后,最终决定立案受理。

那么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呢?

我们知道,民事案件最普遍的管辖原则是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出借人具有选择权,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出借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即可以选择在借款人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出借人有择地诉讼选择权。上述案例中,出借人未选择向借款人住所地起诉,那么如何理解民间借贷中的合同履行地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那么“接受货币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诺成性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借款,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合同义务,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种情况是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归还,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此时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

由此,我们就能理解上述案例中,为什么出借人向自己所在地的H县法院起诉,法院认定有管辖权的原因。出借人依约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现借款人应该履行还款义务,接受货币一方为出借人所在地,因此出借人所在地确实有管辖权。


资料来源:http://hr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