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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层”的问题与出路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 2014-11-10   261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米健

    □法官断层问题先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就存在,同时也因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而凸现出来

  □解决思路一方面改变司法考试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必须从体制上进行改革才能最终得到解决

  记者:一个基层法院八年没有一个法律专业毕业生进入,您怎样看待目前普遍存在的法官断层现象?

  米健:近来,“法官断层”又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话题,而它又与现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直接关联。其实,这是一个早就潜在,迟早要发生的问题,只不过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凸现出来。

  首先,“法官断层”问题的实质。我认为,“法官断层”问题是在我国现今司法体制下,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必然要遭遇的困境。也就是说,它是改革发展的思路与落后的司法环境之间必然要发生的冲突,是一个正确价值取向与落后操作方式与操作条件的冲突。早在2002年初,在一次有关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研讨会上,我就谈了这样的意见,即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其实是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最有实质性意义的一个步骤,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而这对一个法治国家来说,乃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之一。时至今日,我仍然坚持这个观点。所以,对于“法官断层”的讨论,必须要在肯定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前提下展开。

  其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存在的问题。现今司法考试的确存在一些问题,有思路问题,但更多的是操作方式和方法的问题,即如何面对我国现今司法环境与条件去具体实行的问题。

  记者:司法考试制度使法官断层的现象凸显出来,您认为司法考试存在哪些认识上和操作方面的问题?

  米健:第一,对司法考试的作用与目的要有正确的理解。应该认识到,统一司法考试的目的是要从法律实务活动的角度,为了现在和将来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是法律实务职业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培养和提供充分或起码可供选择的人才资源储备。因此,考试的命题和难度,应该以一般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为标准,不应该为了控制通过率刻意加大难度,甚至出些怪题。在我国,以考试难易程度控制通过率似乎是一种惯常的做法和心态。它可见于中考、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出国留学或进修的外语考试,其结果是导致越考越难、越考越怪的恶性竞争和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这个问题早已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和诸多质疑。况且,司法考试本质上还和上述几种考试不一样。现今司法考试命题与难度的思路如果继续下去,必然很快造成同上述几类考试一样的恶性循环。

  第二,对司法考试与大学法学教育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其实,司法考试制度从一开始就必然关涉到大学法律教育,如同我前面所说的,司法考试的目的是着眼于培养和储备法律实务活动的人才资源,而大学教育不一样,它应该是从全方位着眼,教育、培养和造就各个方面所需的法律人才,是一种基础性的法学教育。所以,不能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高低和大学法学教育的水平高低联系在一起。正因如此,我不同意有些人主张放宽准考面,允许大学本科毕业生参与司法考试。因为这样一来,不仅混淆了大学法学教育衡量标准和司法考试的衡量标准,而且必然带来一种导向效应,即迫使大学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的要求为取向。

  另外,操作方式与方法的问题也可以商榷。第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否必然以一套全国通用的试题进行?我认为,首先,国家考试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由国家统一命题;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向欧美一些国家,如向德国学习,其各州的国家考试可以有差别。但考虑到我国国情或传统,可以采取“国卷”和“省卷”以8:2或7:3的方式命题,各省(自治区)必须向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上报数套试题予以审核,最后由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统一向各省(自治区)下发正式试题。第二,国家司法考试是否应该向中西部地区予以倾斜?现在提出这个看法的人为数不少,但我个人认为这不妥当。首先,这种倾斜是被动和盲目的,效果未必好;其次,这种倾斜程度不好把握,无论怎样都会有不公平的反应,向谁倾斜多少?很难确定一个客观标准,故必定是主观和不严肃的。

  记者:目前,应如何缓解法官断层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压力,根本解决的出路在哪里?

  米健:对现在法院系统情况有些了解的人,都会意识到“法官断层”的真实存在及其进一步恶化的可能。但这并不是司法考试带来的问题,它是法院队伍构成早就存在的问题在司法考试的冲击下得以暴露的结果。因此,改变司法考试的一些思路和做法,虽然有益于缓解问题,但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体制上的改革,需要一个长时间的努力。

  从目前条件看,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可以做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有意识地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给其以明显优于一般国家公务员的经济待遇。现在许多法官辞职或转换岗位,除了经济待遇上的原因外,还有精神上的压力。在现今我国的司法环境下,真正做好法官的工作很不容易,况且还不讨好,所以不少人一走了之,或者干脆不来。现在社会各个方面对司法系统的批评、监督和干预,使得法官有些时候越来越难单纯从一个法官的角度履行自身的职责。司法腐败在有些发达地区或大城市中可以谈论,但对于中西部某些地区的基层法院来说,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都谈不上,说其腐败也不客观。这些地方的法院留不住人,吸引不来人才是情有可原的。2.明确建立法官任职晋升的地区交换流动制度。事实上,长期以来,法院系统一直本着培养法官干部和业务骨干的精神以挂职和对口支援的方式实行着不同地区法官的交换流动,但似乎并没有成为一个非常明确的任职和晋升制度。今后,法院系统可以尝试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一般情况下,法官任职期间,特别是晋升之前,必须到中西部困难地区法院工作一段时间,这种交换流动既不是挂职,也不是对口支援,而是法官任职期间的必经阶段和晋升之前的前提条件。3.延长法官工作年限。作为公务员之一类,法官和其他种类公务员很不一样,其工作性质的专业性和经验性使得法官的工作年限有理由有必要高于其他一般公务员工作年龄。事实上,作为高级专业人员,部分高级法官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像教授学者一样工作到65岁甚至70岁。现在把高级法官像一般行政官员一样对待,到了60岁或65岁就必须退休,其实是一种很大的资源浪费,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成熟法官人才资源极为欠缺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4.严格限制甚至适时停止最高院、地方高院和中院直接从通过司法考试的候选人员中录取司法审判人员,但审判辅助人员除外。也就是说,今后最高院、地方高院和中院的法官应该逐级从下级法院提升,所有法官通常情况下应该有在基层法院工作的经历和业绩。通过司法考试纳入法院系统审判人员系列或编制的,一般应首先进入基层法院。5.更加坚决地拒绝非法律背景的人员直接进入法院,占用法官职数但又不能有效履行法官职责的情况。

  我个人认为,如果能从以上几个方面认识“法官断层”问题并且积极主动地从制度上予以调整规制,这个问题是可以得到缓解,并最终得到解决的。